FESCO Pro政策月览精心总结每月人力资源热点政策及多地区行业新闻,助力HR掌握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赋能业务发展。
本期目录
01. 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02. 人社部:发布2022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03. 人社部:202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
04. 国家统计局:2023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
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07. 人社部、住建部:印发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领域)
地方动态 Local News
01. 北京: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02. 北京: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03. 天津: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04. 深圳: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
05. 广东: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
06. 江苏: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07. 江苏: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08. 湖南: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09. 湖南:关于2023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10. 海南: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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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Top Focus
01.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员工感染后不再实施隔离,因感染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企业发放病假工资。
02.人社部:发布2022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月2日,人社部发布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23年1月1日)。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590元,为全国最高。14个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000元及以上。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非常重要,同时也会带动其他岗位工资水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提高。
03.人社部:202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
1月10日,人社部部长王晓萍接受采访时表示,2022年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提前超额完成1100万人的全年目标任务。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高于上年。
04.国家统计局:2023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2023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调查范围为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调查登记对象为国家统计局按照抽样方法抽中的本社区(村)家庭户和集体户。
05.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月16日,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07.人社部、住建部:印发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领域)
近日,人社部、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动态Local News
01.北京: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职工在我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保障房建设部门合作,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月还租”,实现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租。职工新申请7类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时,新增按月提取的周期选项。对已生效的约定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或住房公积金柜台将约定周期调整为按月提取。
02.北京: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包括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畅通晋升渠道、优化评价机制四方面。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设置有实验技术岗位且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03.天津: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通过巩固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减轻生育负担、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精心做好组织实施提供相关保障。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4.深圳: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为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来深就业员工,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招用员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初次就业补贴。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05.广东:印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门诊支付工作,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6.江苏: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江苏省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发布通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07.江苏: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开展2023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于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期间进行申报工作。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工资基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08.湖南: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09.湖南:关于2023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保费,办理待遇计发,2023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575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3945元/月和19725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
10.海南: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0.15%、0.3%、0.6%、0.7%、0.8%、0.9%、1.2%、1.5%。一至八类行业的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划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结合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和我省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