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产假期间的工资还是生育津贴,对于女性员工来说都是对其产假期间的生活保障,那么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呢?
产假期间的工资能和生育津贴一起领取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不可兼得。
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发放
1、产假期间的工资
一般情况下,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员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按月发放,并在员工产后,持员工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果员工已按月领取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将差额补发给员工;如果已领取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这个差额就由用人单位承担了。
注:如果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的发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约定了未参与绩效考核或没有任何业绩的员工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则员工在产假期间,因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假期间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以北京为例,计算方式如下:
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的差额部分属于产假工资,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参考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京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